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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线 |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揭露日”如何认定?

发布人:公义365    发布日期:2023-10-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证券虚假陈述被揭露的意义在于对证券市场发出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消除虚假陈述对市场的不良影响。由于揭露日与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投资损失计算和诉讼时效是否经过息息相关,在一定意义上直接决定了可索赔的投资范围以及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多少,因此是每一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必涉焦点问题,也成为各方当事人的“必争之地”。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公司)、何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示范判决生效,明确法院应当结合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类型、对市场的影响以及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披露行为的反应等情况对揭露日的认定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

       2018年7月25日,鹏欣公司海外子公司PCTC与VICENT公司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PCTC向VICENT公司出售矿石,双方分别于7月30日、8月30日完成两批矿石交割,但VICENT公司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鹏欣公司对上述交易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收入5257万美元,其中转结成本1472万美元,产生营业利润378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8亿元)。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公司签署《销售退货协议》,但并未及时披露。同年4月25日,鹏欣公司发布2018年年报,冲减前期已确认利润2.58亿元后,第四季度利润显示为-9960万元,全年合并利润较上年减少28.77%。鹏欣公司股票出现连日大幅下跌行情。

       2021年9月28日,鹏欣公司发布《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通知书。2021年12月22日,上海监管局分别对鹏欣公司、何某、楼某某、储某某、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相关处罚决定书载明: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公司签署《销售退货协议》后,鹏欣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构成信披违法行为。何某(时任公司总经理、PCTC负责人)、楼某某(时任公司董事长)、储某某(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某(时任公司财务总监)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警告、罚款等措施。

       数名原告因投资案涉鹏欣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将鹏欣公司以及何某、楼某某、储某某、李某某一并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诸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裁判理由: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揭露日。部分投资者认为应当以2021年9月28日鹏欣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作为揭露日;部分投资者及鹏欣公司认为,应以2019年4月25日鹏欣公司公布2018年年报之日为揭露日。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揭露日的确定以首次为市场知悉为标准,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本案中,鹏欣公司的虚假陈述具体表现为“未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销售退货协议》属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因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6年修订)》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规定的标准而应予披露。对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投资者最关注的就是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销售退货协议》对公司业绩的直接影响就是导致相关营业利润的减少。在财务数据方面,鹏欣公司在2018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冲减了前期确认的营业利润约2.58亿元人民币,虽然年报中对冲减利润的原因未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但冲减利润行为本身已经将《销售退货协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披露。

       二、从揭露的形式来看,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所产生影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编制的年度报告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向投资者披露。

       该年报所载财务信息一经发布,投资者便可获取并据以作出投资判断。特别是,案涉《销售退货协议》主要涉及营业利润,该指标历来为市场重点关注,对于股票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

       三、揭露行为对于证券交易产生了实质影响。
      2018年年报公布后,鹏欣公司股票价格(包括当日)三个交易日内连续大幅下跌(-9.79%,-3.68%,-6.55%),其跌幅已超过同期上证A股指数(-2.43%,-1.2%,-0.77%)及有色金属行业指数(-3.1%,-1.94%,-3.79%),可见公开交易市场对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已经知悉并作出反应,可以认定投资者已经知悉了虚假陈述行为。

       裁判结果:

       综上,上海金融法院认定2019年4月25日鹏欣公司披露年报之日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判决鹏欣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投资损失,何某、楼某某、储某某、李某某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该示范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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